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 年第 41 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如其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