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组织教师指导的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将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4.请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代他人写学位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1.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为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有本专业实践背景的教师,其他职称教师经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担任辅助指导教师。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高级职称的教师及科技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人员资格需经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3.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需经过培训,并经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认定,才能上岗。
4.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位指导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在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5.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学生交流,每周不能少于二学时并在工作日志上的适当位置签字。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日志装入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作为答辩评分时参考资料。
6.指导教师必须抓住关键问题进行指导,因材施教,不能出现原则性错误;要掌握学生的工作进度,使全部工作任务保质有序按时完成。
7.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认真审查毕业设计(论文),写出评语。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毕业设计(论文)汇报提纲,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8.指导教师临时出差需经系毕业设计领导小组批准,时间在一周至一个月,要委托代理指导教师;一个月以上,则需另定指导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则性。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依法撤销其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院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有人举报,查实后既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将对系通报批评,并给相应的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将确定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要在学院电子大屏幕、学院网站、校内会议广泛进行宣传。在全学院范围内做好宣传和学习工作,使每位教师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完成好每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学术诚信建设与教育,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学院建立毕业设计(论文)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作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教学副院长及督导室主任担任。
第十六条 每位学生备毕业设计(论文)WORD电子文稿一份,以备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审查领导小组检查。
第十七条 在学生论文答辩前,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检查,按学生名册随机抽取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其中重点审查毕业设计(论文)总册数的3%左右。实施论文查重,统一组织重复率检测。重复率达到一定比例的,要通报导师,约谈学生,要求限期修改或建议延期答辩。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的9月份左右,组织专家对当年的学位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合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