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促进我校依法治校,进一步深化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校教育透明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
第三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及时公布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6项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责任部门:党委行政办公室、工会、教务处、发展规划处;配合部门:学生工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人事处)
(二)招生考试信息3项
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2.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3.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责任部门:招生与校友联络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7项
1.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3.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4.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5.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专项资助支出预算表;
6.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专项资助支出决算表;
7.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责任部门:财务处、资产处)
(四)人事师资信息5项
1.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4.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5.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责任部门:人事处)
(五)教学质量信息9项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6.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7.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责任部门:教务处、就业与校企合作处;配合部门:人事处、各二级学院)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4项
1.学籍管理办法;
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4.学生申诉办法。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处;配合部门:各二级学院)
(七)学风建设信息3项
1.学风建设机构;
2.学术规范制度;
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责任部门:党委行政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
(八)学位、学科信息2项
1.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责任部门:教务处)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2项
1.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2.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责任部门:国际教育学院)
(十)其他2项
1.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责任部门:党委行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各部门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党委行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管理、协调、维护和监督各部门更新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众号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学生认为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委行政办公室举报。党委行政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相关部门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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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